1繳費比例為1%
根據《通知》,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該繳費比例達到了《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的上限,與肇慶市市、清遠市的繳費比例相同,但高于潮州市(0.8%)等地。
2配套政策將在今后公布
根據《通知》,關于生育保險的待遇標準、申領辦法等具體規定預計在60天內(4月10日前)公布。
3《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
盡管《通知》是于2月公布,但其實施時間自1月1日。關于繳費征繳、生育津貼享受等問題還需要今后的配套政策予以明確。
附原文: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5〕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的工作,經市政府批準,制定了《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月9日
附件
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03號,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發布,自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市實施《規定》的工作,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用人單位就業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個人不支付。
二、本市原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后,其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直接記賬。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本通知下發之日60日內,按照《規定》制定生育保險配套管理規定及待遇標準;在新標準出臺之前,參保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原生育醫療保險的標準執行。
四、按照《規定》適用范圍未被納入的人員,但屬于《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其規定參加生育醫療保險并享受各項生育醫療保險待遇。
五、本通知自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