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生育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登記、生育保險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險事務,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征收。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各地級以上市統籌,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足。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
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實行預算管理,單獨建賬,分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