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生育保險新政:男職工護理假有10天生育津貼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昨天從市人社部門獲悉,我市日前出臺具體實施意見,就生育保險新政的覆蓋范圍、統籌層次、基金籌集、待遇保障等內容進行明確,將惠及全市110余萬參保人員。
適用范圍擴大
由原來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擴大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此前,根據省相關規定,我市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生育保障就作出了安排。從1月1日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費率動態調整
在不影響參保人員待遇水平的前提下,我市將繳費比例從0.8%下調到0.5%,即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據測算,每年將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約9000萬元。同時,我市明確建立繳費比例動態調整機制,結合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明確待遇享受條件
職工分娩、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而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同時,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如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待遇,生育保險不再重復支付。
提高待遇標準
增加了男職工護理假期間享受10天生育津貼。同時,將一次性營養費補助標準由原來的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提高至2%。為此,生育保險基金年均增資約2000萬元。明確生育津貼發放
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此外,我市在全市范圍實行統一的生育保險政策,并建立生育保險調劑金,進一步增強基金共濟和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