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依照《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準。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江蘇市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江蘇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江蘇省征收社會撫養費應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征收單位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規定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繳。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蘇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具體如下:
(1)不符合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2)不符合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3)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4)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征收的對象:不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及二個以上孩子的夫妻和非婚生育的男女雙方。
江蘇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條件,但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江蘇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違反規定再生育子女的,依法征收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