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于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征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征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征收;是農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鄉、民族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征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金額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而提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別按1500元的金額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但未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證》而生育的,分別按500元的金額征收。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二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第3個子女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第3個以上子女的,以此類推。
(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辦理《結婚證》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分別按1500元的金額征收。
(六)除本條第(四)、(五)項外,其他因非婚姻關系生育子女的,按雙方子女總數計算子女數,比照本條第(四)項標準征收。
第四十七條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而收養子女的,對收養人按以下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法定條件但未進行登記而收養的,按1000元的金額征收;
(二)無子女但未達到法定收養年齡而收養的,每提前一年按2000元的金額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養的,按照子女數比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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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而生育的或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而收養子女的當事人,除按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是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對出現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而生育或者收養的當事人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單位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
對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機關、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降級以上行政處分;農村享受定額補貼的,扣發百分之二十的補貼。下年度仍無明顯轉變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撤職以上的行政處分;農村享受定額補貼的,停發定額補貼。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職責和不履行協助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檢查指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不采取終止妊娠措施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