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內:生育保險未繳足 女職工生孩子單位買單
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判決某藥店向李娟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產前檢查費共計1萬余元。
4月,李娟到某藥店從事醫藥銷售代表一職。3月,李娟生育后休產假至5月25日,上班一天后李娟離職。工作期間,該藥店未給李娟繳納4月至7月的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生育保險費。自8月起,藥店才開始為李娟繳納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保險費。
6月,李娟就其社會保險待遇及經濟補償金等申請勞動仲裁,烏市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要求該藥店向李娟支付經濟補償金、生育津貼、醫療費等共計1.2萬余元,藥店不服,向烏市米東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單方繳納,繳足10個月方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本案中,藥店自8月開始為李娟繳納生育保險費,至李娟生產時繳納時間不足10個月,導致李娟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及醫療費報銷,因此李娟的生育津貼、醫療費用等應當由藥店承擔,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