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戶孕婦在深圳生育需要什么材料
一、查驗的材料:
各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急診除外)前,需核查孕婦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機構出具的全市統一的“計劃生育證明”。無需再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二、“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由孕婦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機構出具。證明出具方式如下:
1).戶籍人口的辦理。
1、擬生育一孩的。憑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或受委托的社區工作站核發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一孩生育登記手續的同時,由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出具“計劃生育證明”。2、擬生育二孩的。憑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批準生育二孩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由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2).流動人口的辦理。
1、屬符合我市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規定的,在辦理一孩《計劃生育服務證》同時,由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計劃生育證明”。2、屬其他情況的,根據我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備案的有關規定,在辦理生育登記備案時分別由現居住地生育登記備案的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三、查驗的程序
1.各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孕婦首次孕檢時,需核查孕婦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全市統一的“計劃生育證明”。對有證明的在其《母嬰保健手冊》蓋上有查驗單位和日期的“已驗證”印章,對無證明的蓋上有查驗單位和日期的“無證”印章,并督促其辦理“計劃生育證明”。
2.對再次來孕檢時仍未持有證明的,需再次加蓋“無證”印章,并再次督促其辦理“計劃生育證明”,并將其有關信息于當月3日將上月登記的《無證生育登記表》集中反饋至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所在區人口計生局。
3.各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對孕婦提交的“計劃生育證明”要按月整理歸檔,留存時間不少于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