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后再婚夫妻家庭生育政策
再婚生育政策,我國法律沒有統一的相關規定,再婚生育有什么政策的,只有各地方計劃生育部門根據本地的相關情況制定。對此,在此附上有關一些地方的關于再婚生育政策規定。
江蘇省有關再婚生育的規定: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 子:(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二) 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 的;(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后又懷孕的;(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 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二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 請再生育一個孩子:(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并贍養女 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 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 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但仍在 農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后,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夫 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 育一個孩子的,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并在批準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吉林省有關再婚生育的規定:
根據吉林現行的《計生條例》規定,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 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 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再婚生育的政策規定,全國并沒有一個統一性的規定。都是由全國各地方根據民政部下發的相關規定 來制定符合本地區的再婚生育政策。因此離婚夫妻面對再婚生育問題時,一方面可以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另一方面,可以咨詢相關專業的婚姻律師,律師會根據您 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而更好的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