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修改后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該《條例》分總則、人口綜合管理、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47條,修改后自3月1日起施行。
自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雙方均為非獨、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等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特殊新規
自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1.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2.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現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經市或者區、縣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