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生育保險待遇
在國際社會保障發展史上, 婦女生育保險是現代工業化社會的產物。迄今為止,在全世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5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 大部分都包含生育保險的內容。雖然不同國家的生育保險制度在實際運作和制度規范方面不盡相同,但都涉及覆蓋范圍、待遇標準、立法與管理等幾個方面,反映了不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
1. 覆蓋范圍
不少國家將享受生育保險的范圍擴大到包括非勞資婦女在內的一切女性。少數國家或地區對享受生育保險的資格沒有規定限制條件,只要該婦女是該國公民,就有資格享受。但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對享受生育保險的女性作出了限制規定 ,具體可分為五種情況。
一是只對居住權有一定要求,如冰島規定有常住權的母親,可享受生育保險;盧森堡規定受益人必須在該國居住 12個月以上, 且夫妻兩人必須在該國居住3年 , 才能享受生育保險。
二是只要從事受保職業的就有資格享受,如日本、波蘭、危地馬拉、幾內亞、丹麥等國。
三是要求從事一定時間的受保職業, 如加拿大規定在最近一年內從事受保職業 10~14周后, 才能取得享受資格; 阿根廷規定產前連續受雇 10個月或從事現職工作 1個月并在從事現職工作前的一年內受雇不少于 6個月的才能享受。
四是要繳足一定時限的保險費后方可享受, 如墨西哥規定受保婦女生育前12個月內, 必須已繳納 30周保險費才能享受生育保險; 一般規定生育前 12個月繳納保費 10個月。
五是除要求被保險人在生育前投保達到一定時間外, 還要求被保險人實際參加工作要達到一定時間, 如法國, 被保險人在分娩前必須投保滿 10個月,并且在生育的最近一年內的頭3個月中,至少受雇 200個小時。
2. 立法與管理
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密不可分, 兩者在性質以及標準上有一定的相似性,為使生育保險基金更具實力,提高抗風險的能力,大多數國家將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合并立法實施。
在管理上, 一般采取國家集中管理下的區域負責制。例如在英國,健康和社會保障部通過地方辦事機構,管理疾病與生育保險費和補助金;通過國民保健系統全面管理醫療服務;
全國大約有 15個區域性衛生主管當局和各地區衛生當局,管理國民保健服務工作。在德國, 國家保險協會監督全國健康保險,州保險協會負責疾病與生育法規的實施,疾病基金會管理保險費和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