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以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
其他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作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職工,用人單位以職工第一個月工資作為基數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計算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 6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 60% 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 300% 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 確定。
(三)杭州市區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 1.2%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的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統籌地政府確定。
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對生育保險費率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