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啟動“單獨二孩”政策。浙江臺州一對夫婦在當天生下的孩子,被計生局認定為“超生”,需繳納20萬元“罰款”。而浙江省衛計委曾通過會議決定:今年1月17日之前未接到征繳通知的單獨家庭,可以在6月30日之前補辦手續,“特事特辦”。“我在今年3月8日才收到征繳通知,難道國家和省的政策都可以不執行嗎?”當事人劉麗(化名)對自己被“罰款”充滿不解。目前,這對夫婦已就此上午訴至臺州市黃巖區法院,要求認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屬“超生”。(6月10日《北京青年報》)
從中央“單獨二胎”政策出臺到各地對應政策落地,這期間稱為“政策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單獨二胎”出生該如何處理?各地都有考慮。浙江省以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的送達為界,規定:在1月17日之前未接到征繳通知的單獨家庭,可以在6月30日之前補辦手續,“特事特辦”。這顯然為搶生二胎者提供了一條能夠受惠于新政的政策路徑,值得肯定。但這又恰恰是問題所在:在此期間出生的嬰兒,到底屬不屬于“特事特辦”之列?
眾所周知,社會撫養費是針對“超生”者的,對于“準媽媽”腹中的胎兒,不管是不是將來會超生,都不能“提前”征收罰款,否則就是違法。而在過渡期出生的嬰兒,即便是“超生”,但只要在規定時間節點內“未接到征繳通知”,就一定在“特事特辦”之列。從實際情況看,當事媽媽在3月8日收到征繳通知,遠在“1月17日”之后,那么,當地的“只有懷孕未生的才能‘特事特辦’”只能是一種辯解了,甚至是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不過,對于這起“超生案”,是不是就該全免罰款,恐怕還得看當事人是否存在事實過錯。
從法理上看,“準媽媽”根據國家大政方針,選擇“適時懷孕”不存在過錯,但在“底限”內生養,就表明懷孕并不“適時”。國家“單獨二胎”政策未出就已懷孕,這本身就是主觀故意,也即其在心理上是做好了被罰準備的。何況,諸如北京等全國多地都規定“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出生才算合法”,當事人不會不知道。摳字眼鉆政策漏洞以逃避懲罰,這種行為本身就應該受到指責。而且,國家衛生計生委也明確表示,“單獨二胎”不設全國統一時間表。這本身就意味著,“單獨二胎”不會因為中央政策的出臺而立即見效,地方政府延時二胎政策,并不違法。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竊以為,在法律框架下,法院也需要“特事特辦”。如果堅持“從舊兼從輕”法律原則,一定能找到彼此理解的折中辦法。
過渡期的“單獨二孩”被界定為超生,這對政策制定者和“準媽媽”們來說都是教訓。一方面提醒,各地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提前做好“功課”,杜絕制度漏洞,不能讓好政策成為新民怨;另一方面,也告誡搶生二胎的準媽媽們:在當地相應制度尚未出爐之時,搶生二胎都可能難逃超生罰款的命運。如果一時沖動,沒有搭上“二胎頭班車”,反而登上了“超生末班車”,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