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生育保費的時間不算數;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時間應延長至98天……我們的工作人員昨從武漢市人社局獲悉,今年5月,該局出臺“關于生育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武人社發〔2015〕43號),依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武漢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進行了如下五項調整:
■“補繳”時間不算正常參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繳費要以正常參保繳費時間為準,正常參保繳費前的補繳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生育津貼產假時間”延長
女職工生育,不僅產假從以前的90天延長至98天,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時間相應的也應明確為98天,“明確此項,以保證津貼辦理的程序問題”。
■護理假津貼不再需《獨生證》
用人單位連續為男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護理假津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作為申領必要條件。
■首次產檢需到定點機構
懷孕職工辦理就醫登記手續后,應到武漢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首次產檢;需要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應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進行就醫。
■津貼申報規定時限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產假、護理假結束后三個月內,憑相關證明材料到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津貼申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