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北京一家公司,我單位有一女職工,該女職工每月工資4000元,單位為其繳納了生育保險,女職工休產假4個月,該女職工已經領取了生育保險津貼12000元,問,我單位還需要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嗎?
解答:《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應當計入本人當期的工資總額收入。用人單位為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后,應當按月全額發給個人,其中生育津貼高于產假期間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因此,如果職工已經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了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是,如果該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該補足差額,如果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克扣。以本案為例,該女職工每月4000元,但只領取了12000元,因此用人單位需要補足差額部分4000元,如果該女職工領取了生育津貼2萬元,用人單位不得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