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用人單位的某些原因而導致個人的生育保險沒得到保障的事情特別的多,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怎么辦呢?請看小編為大家解答。
王某于到蘭陵縣某公司工作,該公司一直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直至1月才開始繳納生育保險費。3月,王某在縣醫院生育發生醫療費用,到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報銷時得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王某到生育保險科報銷時,得知公司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不足一年,所以不能享受此待遇。無奈之下,王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0條規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對王某的仲裁請求應予以支持。經調解,該公司同意按照規定支付王某各項生育保險待遇。
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我們都得合法的利用自己的法律權益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