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讀的是2008年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1月1日的新辦法尚未公布,公布后本文將以最快時間進行更新!
原文:本市實行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制度。(第二條)
解讀:深圳生育保險制度屬于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單獨存在的,所以會出現深圳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來確定的情況。
原文:生育醫療保險適用于參加綜合醫療保險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第十三條)
解讀:深圳生育保險適用于參加了綜合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的為退休人員。
原文:生育醫療保險費按綜合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交,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繳交,其他人員由本人繳交。(第二十三條)
解讀:參加綜合醫保的,繳費比例為0.5%;參加住院醫保的,繳費比例為0.2%。在職人員由用人單位承擔生育保險費用,其他個人均由自己承擔。
原文: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條)
-解讀:生育醫療保險基金可以支付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且在生育保險保險范圍之內的費用,并且為全額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