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人社部《關于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97號),解決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待遇問題,我市出臺了《關于本市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5〕49號)文件。文件明確了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享受待遇,城鎮居民發生的符合我市計劃生育規定的分娩當次的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這項規定,確保這一群體既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同時不增加個人繳費負擔,填補了政策空白。
二是支付標準,城鎮居民分娩當次的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待遇支付標準,參照職工生育保險付費方式和支付標準,按照居民醫保的支付比例進行報銷,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三是申領辦法,城鎮居民參加人員申領生育相關醫療費用時,應當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醫療費用相關在證明和原始收費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