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蘭州市人社局獲悉,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更好地保障參保職工合法權益,避免生育保險基金運行風險,蘭州市人社局結合全市生育保險工作實際,對生育保險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首先設置了待遇等待期,規定凡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繳費不滿 6個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規范了生育津貼核發基數。生育津貼的發放標準按本人生育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計算。繳費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的平均工資基數計算。此規定從2月1日起執行。
按目前蘭州市執行的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上年度繳費工資總額的0.7%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本月參保,次月即可開始享受。此次將“本月參保,次月享受”調整為: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繳費不滿6個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據蘭州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在實際中,按照“本月參保,次月享受”的政策,有一些企業在職工臨產前一個月才“突擊”辦理參保,繳納一個月保險費就可使職工在生產時享受到各項待遇。“這次設定6個月的‘等待期’,主要是為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生育保險基金的安全,使生育保險政策更加規范。”
在此基礎上,此次還對生育津貼計發標準作出了調整。生育津貼是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此次調整后的生育津貼發放標準由按原來的本人生產當月繳納的工資為基數計算,調整為按本人生育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計算,繳費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的平均工資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