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模式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二、參保
繳費單位到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及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交的資料。
(二)受理時限
各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的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三、就醫
生育女職工在妊娠3個月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重慶市職工生育就醫證明》,并選擇1家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再)生育服務證》;
(二)本人身份證;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張;
(四)代為辦理的,提交辦證人身份證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生育女職工需持《重慶市職工生育就醫證明》,到所選定的協議服務機構進行就醫。
四、生育醫療費用結算
參保職工在選定的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進行分娩、終止妊娠及治療并發癥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屬于職工個人支付部分,由職工本人與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直接結算;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職工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服務機構結算。
參保職工分娩、終止妊娠及治療并發癥、實施計劃生育手續及進行產前檢查等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或在市外及非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并妥善保存好相關憑證。于手術及治療結束后90日內由生育職工本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府令第181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到職工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申領。
五、申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在生育結束后90日內由生育職工本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持《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府令第181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到職工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一次性申領。
六、年度結算時限
參保職工應在每年第1季度內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完上年度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