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保主要分為職工社保和居民社保,職工社保主要分為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南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是什么?
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怎樣辦理參保登記?
答:新參保人員攜帶本人戶口簿和二代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到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參保手續。
3、繳費標準是多少?
答: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4、參保人員怎樣繳費?
答: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可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到銀行直接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已辦理社會保障卡的參保人員可以通過社保卡繳費。從2017年1月1日起,社保費由地稅機關代征,參保人員也可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繳費。
5、參保人員繳費如何記錄?
答: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參保人員每年的個人繳費金額、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6、參保人員繳費有補助嗎?
答:省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全部進入個人賬戶。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
7、對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縣區政府對重度殘疾人或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為其代繳最低檔次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縣區政府制定。
8、個人賬戶能提前支取嗎?
答: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9、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2017年1月起我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水平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10、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從什么時間開始實施?
答:南陽市從2009-2012年分四批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批社旗縣、西峽縣、淅川縣從2009年12月開始實施,第二批方城縣、南召縣從2010年10月開始實施,第三批臥龍區、新野縣、唐河縣從2011年10開始實施,第四批鎮平縣、桐柏縣、內鄉縣、宛城區、高新區從2012年7月開始實施。2011年6月國家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月國家將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1、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領取條件是什么?
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制度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制度實施時45歲-59歲參保人員從制度開始實施到本人59歲期間應逐年繳費。
制度實施時45歲以下參保人員應逐年繳費,到60歲時累計繳費不能少于15年。
12、參保人員可以補繳嗎?
答:可以補繳,但繳費年限加補繳年限不得大于15年。正常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13、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怎么處理?
答: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依法繼承,同時終止養老保險參保關系;
參保人員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4、參保人員死亡后如何辦理注銷登記?
答: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15、城鄉居民就業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怎樣辦理?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不用再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仍然保留并按年計息,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16、參保人員如果同一年度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部分能合并計入個人賬戶嗎?
答: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17、參保人員信息需要變更如何辦理?
答:參保人員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址等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于當月20日前,攜帶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8、參保人員年滿60歲時如何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答:參保人員年滿60歲時,應在到齡當月15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縣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為其發放城鄉居民養老待遇。
19、城鄉居民跨縣區遷移戶籍如何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答: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縣區遷移戶籍的,原參保地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參保人員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繳費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已享受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員跨縣區遷移戶籍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20、待遇領取人員如何辦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答:縣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按年度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待遇領取人員可按規定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可與戶籍地經辦機構聯系,采用寄送本人近期照片等方式進行領取資格認證。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縣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月起續發并補發養老保險待遇。
21、領取待遇人員服刑期間能否繼續領取?
答: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應暫停為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予以辦理。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的,協辦員和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及時提請縣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社保機構于其服刑期滿后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22、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其他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