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保主要分為職工社保和居民社保,職工社保主要分為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遼寧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遼人社發〔2020〕1號),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統一養老保險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參保范圍
(一)全省范圍內各類企業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應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我省戶籍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自愿在注冊地、戶籍地或居住證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省外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居住證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
(三)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參加養老保險。2020年6月底前已參保用人單位參保地保持不變。2020年7月1日后,新參保用人單位在登記注冊地所屬的市、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參加養老保險。
二、統一繳費比例
(四)統一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記入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三、統一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口徑
(五)統一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各地不得自行改變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口徑。
(六)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200%、300%七個檔次中自愿選擇。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統一繳費工資基數核定辦法
(七)單位繳費基數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新招用職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最高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職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五、規范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我省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辦法,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全省統一調整辦法。
(九)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養老保險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項目,對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違規列入基金發放的項目、自行提高的待遇標準,必須予以清理糾正。統籌外項目不得列入基金支付范圍。
(十)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項目,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要單獨立戶建賬,與基本養老金分別核算和發放,所需資金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將資金及時撥付到社保經辦機構代發專戶,不得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
六、統一轉移接續辦法
(十一)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待遇領取地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的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
(十二)參保人員跨省流動、轉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規范個人賬戶管理
(十三)核定繳費基數、計發待遇基數等按照當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以及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辦法執行,不再實行“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戶統一按照國家每年公布的記賬利率進行賬戶利息結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公布的2020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區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從2021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改為自然年度,每年12月底進行個人賬戶計息。2021年后每年國家公布記賬利率前發生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個人賬戶一次性返還等涉及個人賬戶業務,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個人賬戶利息,當年國家公布記賬利率后不再重新計息。
(十四)按照國家規定,職工退休以后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無余額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支付項目統一為: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退休人員按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中按比例(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承擔部分;一次性個人賬戶退返部分。
八、規范喪葬撫恤待遇政策
(十五)2020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不含退休、退職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與繳費年限掛鉤。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滿15年的,按參保地退休人員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比例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按參保地退休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的十五分之一發放。國家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進行調整時,掛鉤的繳費年限同步調整。
九、其他事項
(十六)離休人員符合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的基本離休費、生活補貼、護理費以及喪葬費、撫恤金等待遇項目納入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十七)按照《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5〕81號)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按照《關于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4〕3號)參保的農墾企業及其職工按省、市原有規定執行。
(十八)我省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各市在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自行出臺的養老保險政策,要及時清理規范。今后國家出臺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
(十九)本意見從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有特殊時間規定的條款從規定之日起執行。本意見規定的日期均含本日。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