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內社保轉移:
1、如果在一個地市不需要轉移,由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續保即可。
2、如果不在同一個地市,即使在一個省,目前大部分還是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二、社保遷移方法:1、你可以在原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遷出社保辦理一張“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身份證、社保卡)2、在新工作地辦理好社保帳戶后,在現參保地社保局申請異地社保、醫保合并即可。(帶身份證、現單位社保卡、“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3、遷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響你的累計繳費年限。
三、社保轉移流程:1、個人:交身份證復印件到現參保單位。2、現參保單位:執該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到當地社保領取社保中心銀行帳號開戶行等信息。3、個人:把當地社保帳號信息交到原參保單位。
4、原參保單位:執當地社保帳號信息到當地社保辦理轉出手續。
5、所需材料:社保減少表、當地社保帳號信息(有的是聯系函、介紹信等其他形式)、有的還需要本人寫的轉往外地的申請。
6、當地社保會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匯寄到當地社保,并給一份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上面記錄有參保年限、繳費基數、匯寄個人賬戶部分金額等信息)。有的還有基金轉出確認函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