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
一、申請條件:持有本市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農村低于480元,城市低于59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都可申請。
二、申請材料:①書面申請;②戶主及家庭成員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③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材料;④年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學生證復印件;⑤殘疾人提供殘疾證;⑥離婚家庭提供離婚證或判決書;⑦低保證;⑧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歷首頁;⑨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⑩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含有以下條件的不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1.不簽署“海南省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不積極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出現預警的;
2.自然減員的人員:婚嫁、死亡、服刑、戶籍遷出本市的(大中專在校學生除外);
3.家庭經濟條件好轉,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現有低保標準的。重點是核查家庭成員就業情況或從事個體經營、繳納社保或住房公積金、領取退休金待遇、大中專畢業已就業人員等,且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高于城鄉低保標準的現象;
4.保障范圍中的“不按戶保”、“合戶”、“分戶”、“多戶一證”及“人情保”、“關系保”、“政策保”等以及不按規定進行分類施保的;
5.家庭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障等貨幣財產總值超過城市最低保障標準的;
6.家庭擁有或使用小汽車、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等及大型農機具的;使用經營性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以及飼養名貴寵物的;
7.三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
8.六個月以上(含6個月)不在居住地生活的,或無正當理由逾期3個月未領取低保金的;
9.在就業年齡內(男18—60歲,女18—55歲),有勞動能力,能自食其力,拒絕參加就業再就業培訓的,或經就業機構1年內3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10.經常出入餐飲、娛樂等高消費場所,因賭博、吸毒、嫖娼、賣淫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困難且未改正的;
11.國家工作人員、村(居)兩委會干部及其親屬不符合城鄉低保(特困供養)條件享受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待遇的;
12.享受低保人員無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但其法定贍養人、撫養人具有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且有贍養、撫養能力的;
程序不合法、不規范或相關證明材料不全的,群眾舉報反映不能享受低保(特困供養)待遇的,不配合調查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不服從管理的;
享受低保人員(特困供養)被三亞法院認定為失信人員的;
其他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條件及使用虛假證明享受低保(特困供養)待遇的人員。
四、不符合或退出低保申請:不符合的填寫《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告知書》;退出或死亡的填寫《停止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