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月標準,我市縣(市、區)現行低保標準分別是:城區(張灣、茅箭、十堰經濟開發區、武當山特區)標準600元/月。丹江口市、鄖陽區、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統一標準500元/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年標準,目前我市縣(市、區)現行低保標準分別是:城區標準(張灣、茅箭、白浪、武當山)4500年/元,其他(丹江口市、鄖陽區、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統一標準3840元/年。
照低保對象自救能力、生活狀況等不同情況,城市低保相應實施分類救助。
(一)對保障對象中癡呆傻殘、高齡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對象,對其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保障標準20%比例增發補助資金或定額增發臨時補助金;
(二)對未享受五保待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或贍養、扶養(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鰥寡孤獨農村低保家庭,可參照分散五保供養標準核定補助資金;
(三)對城鎮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男18—60歲、女18—55歲且身體狀況良好)的保障家庭,實行限期保障。根據勞動能力狀況,批準申請人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