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低保對象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持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鎮居住的農業和非農業混合戶口家庭,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從2020年4月份開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685元/月提高到740元/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5480元/年提高到5928元/年.再次和大家解釋一下5928元是一個評定低保戶的標準,農村年家庭收入低于5928元的才能有資格被評定為低保。
二、 申請和受理
(一)審核審批低保待遇按居民申請,鎮、街道受理和審核,區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二)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詳細申明家庭基本狀況和申請理由。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鎮、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員以及村(居)委會應當主動幫助其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1.按規定提交戶籍證明、身份證明、收入和財產證明等材料;
2.根據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失業登記證明、外來常住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等材料;
3.書面聲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簽字承諾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4.填寫《低保備案表》;
5.授權低保經辦機構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等。
符合就業條件未就業的人員申請城市低保時,需先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和民主評議
調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信息核對結果10日內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鎮、街道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鎮、街道對申請人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復查。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鎮、街道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村(居)為單位派人組織開展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村(居)應當設立低保民主評議小組,由鎮、街道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代表、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其他人員產生,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評議人員名單應當張榜公示并定期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區級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四、審核和審批
鎮、街道應當在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鎮、街道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級民政部門。有異議的,鎮、街道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區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街道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準的,通知鎮、街道在申請地的村、社區公布擬保障人口、擬補助金額等,公布時間為7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準決定,向申請人發放由省級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低保證,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補助金。有異議的,區級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人重新公布。對不予批準的,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日內,通過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