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殘疾人員可根據自身情況提起申請。
申請條件城鎮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標準的居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恤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申請程序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應以家庭為單位,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由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收入證明:①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填寫,并加蓋本單位公章。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需提供由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其它有關收入的證明。
4、相關證明材料:
①在勞動就業年齡(男歷一60周歲,女16—50周歲)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
②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③家庭夫妻雙方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者外地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的戶口證明。
④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⑤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街道辦事處對居(家)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調查后報區縣民政局。對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于申請30日內,核發低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