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低保標準2020每月多少錢?陽泉市低保申請條件有哪些?
根據2020年3月27日陽泉市民政局陽泉市財政局《關于提高城鄉低保、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鄉低保保障標準指導意見的通知》(晉民發〔2020〕7號),《陽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陽政辦發〔2017〕119號)和《陽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泉市2020年決戰完勝脫貧攻堅拓展銜接鄉村振興行動計劃的通知》(陽政辦發〔2020〕22號)文件精神,確保2020年我市所有縣(區)農村低保標準達到國家扶貧標準,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農村低保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城市、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每人每年提高500元。
提標后,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達到587元/人/月,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達到41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達到9200元/人/年,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散供養標準達到6700元/人/年,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集中供養標準達到9100元/人/年。此次提標所需資金在上級補助的基礎上,不足部分由各縣(區)歷年困難群眾生活救助結余資金負擔。
陽泉市低保申請條件有哪些?
陽泉市低保標準2020每月多少錢?陽泉市低保申請條件有哪些?
根據《陽泉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陽民字〔2015〕81號)
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或居住證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以家庭為單位,按戶籍或居住證類別,分別申請城市和農村低保。
陽泉市低保怎么申請辦理?
陽泉市低保標準2020每月多少錢?陽泉市低保申請條件有哪些?
根據《陽泉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陽民字〔2015〕81號)
第九條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家庭主要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戶主或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家庭成員經濟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承諾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書面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的工資(卡)、經濟收入證明;
(四)疾病診斷書,殘疾證;
(五)住房證明;
(六)高中及以上在校就讀證明(學生證、院、校聯系電話)
(七)家庭成員同意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授權(聲明)書。
(八)民政部門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家庭,應將戶口、居住遷入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遷移的,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申請人所在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并出具三級證明。同一轄區戶籍類別一致的人戶分離的家庭,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跨區域的申請家庭,原則上自戶口或居住遷入本轄區半年以上的,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場告知并且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持有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核發的一、二級殘疾證的成年殘疾人。
(二)因病、因殘所需費用支出明顯超出家庭收入的“支出型”貧困家庭的病、殘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銀行有消費類貸款,如:購置汽車、房屋、經營商、企業的;家庭金融性資產,如: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總值人均超過當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請低保前兩年,除原有住房外,購置新房、加層翻蓋;在享受低保期間購置房屋或出租房屋的,取消其享受待遇。
(三)有工商、稅務、車輛、企業、經營性商鋪登記和兩套以上住房登記的。
(四)家庭成員擁有或日常使用機動車輛、大型農機具、船舶、四輪電瓶助力車和老年代步車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的除外)。
(五)購買使用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高消費的,如:購置金、銀、理財產品、飼養高檔寵物等。
(六)因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違法人員。
(七)利用解除婚姻關系,放棄共同財產分割權利的和雖然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但實際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時間達6個月的。
(八)故意隱瞞家庭財產、經濟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證明。
(九)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家庭。
(十)其他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