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申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恤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農村低保申領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一、享受低保范圍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困難家庭,可在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救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低保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由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現執行標準:城市低保標準395元/月,農村低保標準2250元/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申請低保提供的基本資料
戶主書面申請,戶口本、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員的身份證、婚姻狀況、疾病、殘疾證明、房產證、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就業收入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受理低保申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各成員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誠信承諾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表格可點擊下載)。
四、低保辦理流程
1、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書面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基本申請材料。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逐戶進行調查核實。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村民)代表對申請低保家庭進行民主評議,并現場公布評議結果。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審核意見,并在村(居)委會公示。無異議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5、縣區民政部門審查鄉鎮(街道辦)上報的申請材料,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
6、縣區民政部門對審查后擬納入低保的申請家庭在常住地張榜公示,無異議的,做出書面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通過鄉鎮(街道辦)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分類施保
1、分類施保適用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城市“三無人員”、低保家庭中的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兒童、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單親未成年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哺乳期婦女等特困人員。
2、補助標準:按當地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多項條件的,執行最高救助標準,但不得同時享受。
六、低保金領取辦法
低保對象持低保證、存折、戶主身份證按時到信用合作社領取低保金。因病、因殘疾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必須出示戶主身份證、低保證和存折同時還要出示本人身份證。
七、低保對象的權力和義務
權力:依法享受低保待遇和按時領取低保金。
義務:1、主動接受定期核查,辦理增、減或停發手續;2、就業年齡內,應主動就業或接受有關部門的就業介紹,每季度應主動向街道辦(鄉鎮)提供就業證明;3、主動參加社區(村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有關文件規定,對只享受權力不履行義務的,民政部門了解情況后可暫停其家庭低保金的發放或者取消低保待遇。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