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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社保繳費比例和基數調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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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也是參保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特殊情況下,有上限與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何規定的?以下為你介紹關于湘潭社保繳費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際情況確定。那么2019年湘潭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多少?湘潭社保繳費基數最新調整政策如下。

為做好2019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審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38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2018年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湘潭市實際,決定開展湘潭市2019年度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申報審核工作。

申報時間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9日(雙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

申報地點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院二辦公樓一樓大廳。綜合初審處設在1號柜臺,醫療和生育保險設在2號柜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設在3號柜臺,工傷保險設在4號柜臺,失業保險設在5號柜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設在6號柜臺,信息中心設在7號柜臺。

申報內容

(一)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與標準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和之后相繼下發的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的明確規定、省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標作出的具體解釋,以及原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下發的《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均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

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參保單位完成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收入統計臺賬的登記匯總工作,計算出每一月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職工個人擬申報基數表》;交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并在本單位予以公示。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衛生費納入繳費工資基數,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按《關于認真做好2019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的通知》(潭社險字【2019】1號)執行。

3、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職工工資總額超過三倍封頂數的務必按實際工資總額申報,不要按照三倍封頂數自行封頂申報。

2018年或2019年單位新增在職人員,時間不足12個月,均按最高月工資乘以12個月加上可能或者實際發放的其它獎金、福利填報。

退休人員基數,按社會養老保險機構2018年12月發放的退休費(基本退休費和生活補貼、不含獨生子女費)乘以12個月填報。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繳費年限、且辦理了醫保清算的退休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生育保險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5、工傷保險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應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

6、失業保險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失業保險工作的通知》(潭政發【2005】3號)第一條規定辦理,即:凡我市轄區內所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不分隸屬關系,不分經費來源,不分職工身份,都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

(二)申報資料

已參保單位在辦理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2、《2019年湘潭市市本級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基本情況審核表》。

3、《2019年湘潭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審核表》。

4、《2019年湘潭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

5、已準確錄入參保職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資的電子文檔(U盤)及加蓋單位公章的《2019年度職工個人擬申報基數表》(新工資錄入后U盤的紙質數據)并經職工簽字確認;在市本級參加了醫療保險卻未在市本級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報送的電子文檔(U盤)及職工工資花名冊須包含本單位退休人員(新工資和養老金錄入后U盤的紙質數據)。

6、2018年勞動情況統計年報(附件5)。

7、提供2018年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基本情況表、現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況表、主營業務成本明細表(反映薪酬數據)、成本費用情況表、管理費用明細表(提供復印件并加蓋財務部門印章)。

8、2018年《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總賬及明細賬,《管理費用》(薪酬費用)明細賬(使用財務軟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記賬的復印一份,加蓋財務部門印章)。

9、機關事業單位第6項改為職工人數和工資情況報表(機關單位為人社統RW1號,參公單位為人社統RW21號,事業單位為人社統RW22號)。

10、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第7項改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支出決算明細表,第8項改為涉及工資和福利的總賬和明細賬。

(三)具體要求

1、參保單位在規定的集中申報時間內,應當申報完成。超過規定時間未能申報的,將不再集中申報,請分別自行前往稅務、人社或醫保部門申報。

2、各單位應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五項社會保險,確保五險繳費基數保持一致。用人單位在其他地區和我市本級都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原則上各險種的繳費基數也應保持一致。

3、各單位五項社會保險參保人數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各險種政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確保不重復參保,不選擇性參保,不虛假參保。

4、母子公司都在湘潭市本級參保的應確保各險種的賬戶數、賬戶名稱一致,不一致的應在本次申報前先到各險種統一賬戶數和名稱。

5、單位的統計年報(或財務報表)中的工資總額中存在可剔除的項目,請提供真實有效的紙質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認定。

6、2019年新基數下發后請及時核對修改。如發現確實有誤,請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復查,并提供有效資料。

7、各參保單位應及時為參保職工申辦社會保障卡,保障職工享受各項社會保障權益,未給參保職工申辦社會保障卡的,在基數申報之前應及時打印《社會保障卡申領表》,在基數申報的同時一并上交。

申報流程

(一)拷貝數據

參保單位經辦人員自備U盤到集中申報大廳各險種相應柜臺拷回上月單位職工繳費工資數據,并自行錄入新工資基數。

(二)1號柜臺進行單位基本情況初審

提供工資基數申報資料交初審處審核資料準備情況、上年度單位基本情況,初審合格后收集《2019年湘潭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基本情況審核表》與《2019年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并將單位基本信息錄入五險統一征繳信息庫。

(三)2至6號柜臺進行各險種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審核、系統錄入

參保單位持已審核的《2019年湘潭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基本情況審核表》到各險種基數審核柜臺,同時提交《2019年湘潭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審核表》、已錄入新工資基數的U盤等有關資料,進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審核與系統錄入。

(四)7號柜臺進行社會保障卡發放情況核對、收集資料

持各險種柜臺已審核完畢的《2019年湘潭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審核表》交由信息中心核對,同時由信息中心收集相關表格與資料。

(五)特別提示

1、拷回的U盤數據只能更改工資一欄數據,不能對其他信息和文件格式進行更改和調整,如有人員增減變化、姓名或身份證號碼有誤等現象,須按正常程序及時到相應經辦大廳柜臺辦理。

2、機關事業單位在辦理申報時,應將在編人員與非在編人員分兩套表申報。

法律責任

1、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的單位,以及繳費基數申報資料不實的單位,將列為稅務、人社和醫保部門重點監察(稽核)對象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其中:

(1)對未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其月度應繳數額。

(2)凡沒有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根據《湖南省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人社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其各項人社部門行政審批和社會保險待遇審批等工作。

(3)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情節嚴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對于未按規定申報的單位將有關信息錄入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

2、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在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八十六條的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按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核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費的,由人社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或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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