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濤(化名)2006年2月來到南京旭升鑄造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還簽了一份“不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協議。
這是一份什么樣的協議呢?
協議是這么寫的: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公司積極響應國家勞動法,為了員工長遠利益著想,使勞動者在退休后能有保障。對勞動者來說是一件十分重大、非常利好之事。原則上公司要求給每位員工進行投保,經再三勸說仍不愿意參保的,作自動放棄處理,一切責任及后果自負,與公司無關。
此后,公司一直沒有為孫濤辦理和繳納過社會保險。
2016年12月16日,孫濤離職后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南京旭升鑄造公司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案件來到法院后,孫濤表示,他在2016年8月就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為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現在也不能補繳了,導致他無法領取養老金,晚年生活沒有保障,故公司應當賠償相應的養老金損失。
而公司方面則直喊冤,聲稱雙方在協議書中已經約定孫濤“一切責任及后果自負”,公司不應再承擔他的養老金損失。
那么,“不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協議是否有效?遺失的養老金,到底應該由單位來彌補,還是由孫濤自食其果?
溧水法院認為
該協議的內容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免除了南京旭升鑄造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孫濤的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孫濤的工作年限及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最終判決南京旭升鑄造公司賠償孫濤養老金損失60679元。
南京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決。
法官說法:不交社保,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勞動關系成立之日起,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現實中,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現象仍大量存在,雙方協議不繳納便是方式之一,發生糾紛后,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同意不繳納社保為由抗辯,但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仍是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