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停發如何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死亡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要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①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②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③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退休人員喪葬費、離休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如何規定?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內勞險字〔1998〕17號)規定,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準發給。
《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內人社發〔2012〕104號)規定,從2011年8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因公死亡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拔母铩眰麣埗椤叭珰垺焙汀盎鶜垺钡碾x休人員死亡后,執行因公死亡撫恤費標準。
哪些人員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關于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內勞社字〔2007〕3號)規定,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①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②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③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④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基數如何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基數的通知》規定,從1月1日起,將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基數調整為1350元。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準上增加5%。
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準。離休干部死亡后,其遺屬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孤身一人的按40%)掌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停發如何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內勞社字〔2007〕3號)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①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②就業或參軍的;
③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⑤死亡的;
⑥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