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住房限購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簡稱法人單位,下同)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
(二)住房贈與他人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住房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內限購(含受贈)1套住房。
二、加強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為防控信貸風險,經廣東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調整:
(一)對離婚一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二)對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于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三)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管理
(一)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報建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該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預售許可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已經簽訂認購協議的不得提價或變相加價。
(二)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房屋交易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房地產調控政策并簽字確認;不得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不得慫恿、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其指定金融機構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提供或推薦“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服務。
(三)對于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市場交易情況、發布虛假數據、制造市場恐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取消預售許可,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注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其他當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聯合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常態化現場、非現場檢查。舉報電話: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