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
我縣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xx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比如商業、供銷系統中斷繳費的;民營企業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等等。
第二類
具有我縣戶籍,曾在我縣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截止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xx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三類
具有我縣戶籍,20xx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xx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20xx年7月1日(含)以后,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