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先后下發了《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以及《關于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現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及國家和省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界定適用人群范圍
上述一次性補繳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補繳基數、繳費比例以及待遇計發都有所不同,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身份條件、工作經歷、原企業性質以及申請人與原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始資料和證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擴大適用范圍。具體的適用人群、補繳辦法和待遇計發詳見附表。
二、辦理機構
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向直屬分局申請辦理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由直屬分局受理。綜合業務處、計財處、征收處、養老處和技術保障部進行協助。
三、養老待遇計發
符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下同)滿10年以上的,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深圳戶籍的,按本市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待遇;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廣東省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