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使用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拓展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功能,有效發揮個人賬戶家庭共濟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6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我市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使用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實行家庭共濟
參加本市各統籌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其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可以共濟給參加本統籌地基本醫療保障,且醫療保障待遇正常的近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
參保人員可由本人通過自助服務的方式將個人賬戶歷年資金劃轉給近親屬中的一人或多人,具體劃入金額由參保人員本人自行決定。自助服務模式由醫保經辦機構根據信息技術支撐能力和管理服務要求另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其他未建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可根據家庭共濟需要設立個人賬戶。
共濟后的個人賬戶資金,所有權同步轉移,其使用、結轉、繼承等按照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進一步擴大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的使用范圍
在現有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使用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個人賬戶歷年資金使用范圍,具體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發生的以下費用:
(一)在定點醫藥機構內發生的自費、自理和自付醫療費;
(二)在本統籌地發生的除國家擴大免疫規劃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費用(具體品種由市人力社保部門商市衛生計生部門確定);
(三)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社區責任醫生簽約服務費;
(四)在本統籌地購買的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門公布范圍內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
三、其它
(一)近親屬關系采用個人確認制,其真實性由參保人員個人負責。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歷年資金超過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三)納入個人賬戶歷年資金支付范圍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以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為準。本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憑相關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原始發票,至統籌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蕭山、余杭、富陽三區可根據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工作推進要求適時開展,桐廬、淳安、建德、臨安四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