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和明確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健全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提高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減輕參保居民醫療費用負擔,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6〕28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宣傳提綱>的通知》(贛人社字〔2016〕298號)、《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規程(試行)》(贛人社發〔2016〕52號)、《南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洪府發〔2015〕3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和明確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調整為100元。
二、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繳部分由財政補助人員,增加其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內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在城鎮職工醫保等待期內可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四、根據贛人社發〔2016〕52號文件要求,增加城鄉居民異地安置規定,具體為:異地安置指在統籌地區以外長期居住的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包含以下幾種情況:1.在統籌地區以外居住6個月以上(長期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材料);2.投靠子女居住的老人、跟隨父母生活的子女,確定需要在外地居住6個月以上(長期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材料);3.參保學生在外地就讀、實習、見習超過6個月(所在學校出具證明材料);4.跟隨企業外派勞務人員異地居住的未就業家屬,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材料)。
以上情況的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應向其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異地安置申請,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申請表》,并選擇1-3家不同等級居住地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經在參保地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參保人員在備案后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按規定予以報銷。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