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4050社保補貼政策:關于申領對象主要針對女性年滿40周歲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按季申報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予補貼。
武漢4050社保補貼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新一輪就業創業政策,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補貼發放管理工作,結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全市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武政規〔2015〕15號)精神,現就《關于印發武漢市相關社會保險補貼信息化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武人社發〔2015〕21號)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申領對象問題
(一)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對象
具有我市戶籍,開辦個體工商戶或在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以及其他靈活就業的以下人員:
1、進行了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靈活就業登記,領取了《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的以下八類就業困難人員:
(1)女性年滿40周歲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簡稱大齡就業困難人員);
(2)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3)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
(4)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5)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
(6)畢業一年以上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
(7)殘疾人;
(8)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和社會成年孤兒。
2、進行了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登記和靈活就業登記,領取了《就業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
(二)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領對象
1、企業(單位)當年新招用的進行了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單位就業登記,領取了《就業創業證》的八類就業困難人員;
2、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的進行了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登記和單位就業登記,領取了《就業創業證》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二、關于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時間和方式問題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按季申報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予補貼。
三、關于享受期限問題
對企業(單位)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累計不超過3年,對初次核定享受補貼政策時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可延長至退休,最長累計不超過 5年。
對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最長累計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最長累計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程序問題
1、個人申報。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提交以下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因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而撤銷社區服務站的,向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提出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1)《武漢市靈活就業人員初次申報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初次申請時提供);
(2)靈活就業證明(見附件2,每季度提供);
(3)戶口原件及復印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4)《就業創業證》原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5)上季度每個月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武漢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專用憑證”);原中央、省屬在漢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的靈活就業人員需提供“武漢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專用憑證”和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個人申報核定單”;在外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提供當地社保經辦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憑證(每季度提供,需當地社保經辦部門蓋章)。
2、社區核實錄入系統。每季度終了后12個工作日內,社區(村)核實相關情況和資料后,將上季度本社區(村)符合條件人員的申報情況錄入武漢勞動就業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后,打印《武漢市 區( )年( )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見附件3)和《武漢市 區 街道(鄉鎮) 社區(村)( )年( )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4),與第四條第1款所要求提供的資料一并上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
3、街道初審。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或公共管理服務機構,下同)通過系統初審后,打印本街道(鄉鎮)上季度符合條件人員的《武漢市 區 街道(鄉鎮)( )年( )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5),與第四條第1、2款所要求提供的資料一并上報區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4、區人社部門復核。每季度終了后35個工作日內,區人社部門通過系統復核后,在“武漢公共招聘網”的“通知公告”欄中將《武漢市 區( )年( )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公示情況表》(見附件6)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打印本區上季度符合條件人員的《武漢市 區( )年( )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7)、《武漢市 區( )年( )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8)和《武漢市 區申請撥付( )年( )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函》(見附件9),將附件7、8、9送區財政部門。
5、資金撥付。每季度終了后40個工作日內,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或撥付到區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賬戶,由區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
6、建立臺賬。各部門應建立工作臺賬,每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撥付后,社區(村)應留存附件1、2、4和相關資料;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留存附件3、4、5;區人社部門應留存附件3、5、6、7、8、9;區財政部門應留存附件7、8、9。
五、關于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
(一)申領程序
1、企業(單位)申報。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企業(單位)提交以下資料,向稅務登記所在(直接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向社會保險關系所在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所在)地區人社部門申請符合條件人員上季度的社會保險補貼。
(1)《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報告》(見附件10);
(2)《武漢市( )年( )季度企業(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11);
(3)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4)《就業創業證》原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5)勞動合同原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
(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花名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2、區人社部門初審。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區人社部門通過系統初審后,打印《武漢市 區( )年( )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公示情況表》(見附件12)、《武漢市
區( )年( )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見附件13)、《武漢市 區( )年( )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14)。區人社部門將附件13、14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所要求提供的資料一并上報市人社部門。
3、市人社部門審核。每季度終了后40個工作日內,市人社部門通過系統審核后,打印《武漢市( )年( )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見附件15)、《武漢市( )年( )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16)和《武漢市( )年( ) 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審批匯總表》(見附件17)。區人社部門將附件17和《武漢市 區申請撥付( )年( )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函》(見附件18)送區財政部門。
4、資金撥付。每季度終了后50個工作日內,區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撥付到區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賬戶,由區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將補貼資金支付給企業(單位)(企業、單位不用提供收據或發票)。
(二)關于勞務派遣單位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問題
1、申請資料。除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外,還需提供勞務派遣許可證復印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書復印件(初次申請或變更時提供)和《武漢市( )年( )季度勞務派遣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19)。
2、有關表格。區初審后,打印附件12、13和《武漢市 區( )年( )季度勞務派遣單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20)。市審核后,打印附件15和《武漢市( )年( )季度勞務派遣單位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見附件21)。
3、資金撥付。勞務派遣單位申報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為該勞務派遣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第五條第(一)款第4項的要求(下同)撥付到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為派遣(含外包)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用工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區人社部門將資金撥付情況以《告知書》(見附件22)告知勞務派遣單位。
(三)建立臺賬
各部門應建立工作臺賬,每季度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撥付后,區人社部門應留存附件10-22和相關資料;市人社部門應留存附件13-17和附件20、21;區財政部門應留存附件17、18、21。
六、本意見自2017年1季度開始執行。原有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