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社保補繳政策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1、今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4178元。
2、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依據個人月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乘以各項社保費率,得到應繳納的保險費。
繳費基數低于社平工資的60%,按60%繳納各項社保費,超過300%的,按300%繳納。
各項社保費的繳納比例如下: 單位 個人養老保險 20% 8%醫療保險 7.5% 2%失業保險 2% 1%生育保險 0.6%工傷保險 1.1~1.3%(根據行業不同由社保局確定)
據悉,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已經受理此項補繳業務工作,而南寧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正在進行新系統的設置,計劃今年3月份可以為符合《通知》規定的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的工作。個體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需在戶口所在地辦理。
一次性足額補繳保險費可按政策計工齡
《通知》指出,現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或雖已辦理退休手續但由用人單位負責發放退休費的人員),可繼續按相關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比例,由單位和個人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在當地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參加工作的,從當地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月起補辦參保手續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足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其按國家和自治政策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按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
《通知》還指出,參保時已超過法定退休人員,在按上述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符合辦理退休手續及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及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終止繳費時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其應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并從申領核準待遇之下月起發放。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繳費有規定
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現從事城鎮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各類人員(含已超過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人員),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參保繳費辦法,向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原在用人單位工作之月起由其個人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在當地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從當地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補繳。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補繳手續時,應出具原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原始證明材料。在參保補繳后,符合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由本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終止繳費時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其應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并從核準待遇之下月起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