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管委會社會事務管理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黔企業:
為推動實體經濟發展,促進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的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和有關規定據實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單位繳費基數統一為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工資總額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或難以核定工資總額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繳費基數,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四、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根據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之間自主選擇。
五、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繳費基數調整后,繳費工資指數據實計算,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六、本通知從1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