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采取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緩繳社會保險費等措施,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穩定就業崗位,支持自治區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一、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一)從2017年5月1日起,將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低至19%。將自治區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5%降低至1%。
(二)降低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二、切實做好已出臺降費政策的落實落地工作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發〔2015〕69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新人社發〔2015〕76號)關于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和工傷保險平均費率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落實落地。
三、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各地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
(二)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向參保地地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地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行署)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