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針對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調整,包括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將城鎮居民生育費用納入保障范圍等。
今年,我市嚴格按照《關于吉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執行相關政策。同時,探索建立人社、衛計和民政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通報機制,切實緩解參保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調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一是今年我市城鎮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年齡居民,個人年繳費標準由原來的70元提高到100元,其余由地方政府按照正常居民個人繳費標準補差,今年起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90元。
二是將我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并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6萬元)按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額度執行。
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要求,降低乙類診療項目個人自付標準,提高一次性體內置放材料最高限額標準,降低門診慢性病起付標準。同時,將血液及血液制品納入白血病、血友病等血液系統疾病報銷范圍,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將城鎮居民生育費用納入保障范圍
為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保障婦女生育基本醫療需要,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市將參保居民所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提高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標準
我市還進一步提高了女職工分娩、新生兒搶救等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醫療費用的補貼標準,擴大保障范圍,逐步提高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