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15年內個人就能享受養老保險嗎
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踐中,確有部分人員因種種原因,到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無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對這項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個人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的途徑。這個規定為探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等留下發展空間,對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月檔案工資,包括:
1、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含教護齡津貼或軍隊服務津貼、事業單位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2、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
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二)參保職工實發工資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執行,并實行五項社會保險統一繳納。
(四)參保單位和職工的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進行核定。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原已按《大連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參保人員,其單位繳費比例不變,個人繳費比例從2004年7月1日起,由4%調整為8%.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另外,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