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參保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05〕24號)及《湖州市地方稅務局、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全面實行社會保險費自行申報繳納的通知》(湖地稅規〔2008〕58號)規定,現就市區參保單位申報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及核定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市區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
二、申報時間和地點
參保單位應于5月4日至6月15日期間(節假日除外)進行申報,具體各申報地點和聯系方式附后。
三、申報方式及程序
1.申報方式采用網上申報。具體申報流程詳見附件1。
2.網上申報后,各申報單位還要將《工資收入公示承諾書》(附件2)和《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表》(附件3)通過紙質方式報送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參保登記科或其他經辦點。
四、2015年度職工月工資收入的確定
本通知所指的2015年度職工月工資收入是指職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資。
2.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性收入等。
3.上半年新增參保人員如沒有上年度工資,以當前參保單位發放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來確定。
4.上半年續保人員由參保單位向原用人單位核實職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情況后進行申報。
職工工資收入的核定
1.職工工資收入統計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不得少報、漏報、瞞報職工工資收入。
2.社保經辦機構將對各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收入進行抽查。對職工工資收入申報不實的單位列為重點稽核對象。
3.參保繳費單位申報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時,應按實申報,同時應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湖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將根據參保單位申報的情況依法進行核定度(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對逾期不報或逾期未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的用人單位,如原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從7月起暫按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進行預征;如原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高于浙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暫按原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110%進行預征,待參保單位提交《工資收入公示承諾書》、《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表》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按實際申報的情況進行結算調整。
六、注意事項
1.為確保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數據的準確性,5月-6月份如發生單位參保人員增減變動的,待人員參保增減變動完成后再進行年度工資收入申報;本次申報人數以最后一次申報人數為準,自行申報的個人繳納部分應以本次申報后核定的數據為準。
2.工資收入申報工作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各參保單位應高度重視,須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并按要求進行公示后如實申報。對瞞報、少報的,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