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順德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將正式生效實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最高可獲得2萬元的監督舉報獎勵金。
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種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今年5月份,順德區民政人社局聯合區社保局制定出臺了《順德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
該辦法明確了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舉報的方式、舉報人的權利義務、獎勵標準等,同時,對區民政人社局和區社保局的職責分工、領取舉報獎勵金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也作了明晰。
根據該辦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順德區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最高可獲得2萬元的監督舉報獎勵金。
比如:參保單位、參保人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涂改、偽造、藏匿、變造原始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材料,虛構、隱瞞事實等手段,非法獲取社會保險基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將非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材料及其它費用等列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待遇申領資料,或與相關單位、個人串通,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違規辦理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目前,區民政人社局正會同區社保局制定該辦法操作指引,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大對該政策的宣傳力度,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積極性,讓廣大群眾共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維護我區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順德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種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民政人社局)負責承辦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違紀案件;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負責承辦參保單位、參保人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違紀案件;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對我區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具體如下:
(一)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下列行為:
1.參保單位、參保人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涂改、偽造、藏匿、變造原始材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材料,虛構、隱瞞事實等手段,非法獲取社會保險基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2.參保人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3.參保人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串通,以虛假治療、串換藥品、現金退付等手段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4.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下列行為:
1.協助病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頂替就診、住院的;
2.偽造門診處方或住院病歷,將門診病人掛名住院,與參保人串通進行虛假治療,將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收治住院進行虛假治療或檢查等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將非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材料及其它費用等列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4.未經批準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多記多收醫藥費用的;
5.過度檢查、重復檢查、過度治療、濫用治療藥品、開大處方等不合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6.與參保人串通,采用串換藥品、現金退付等手段,直接或變相銷售各類物品的;
7.將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傷害而發生的不屬于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及其它相關費用列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8.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提供相應醫療服務的;
9.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區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環節的下列行為:
1.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待遇申領資料,或與相關單位、個人串通,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違規辦理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2.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串通,以虛假治療等手段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擅自為不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醫藥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基金結算服務的;
4.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5.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規辦理社保業務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6.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四條舉報人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通過當面、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
第五條舉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舉報人的相關身份信息受保護;
(二)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提供與舉報事項相關的材料,及時補充受理部門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舉報人對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鼓勵舉報人實名、據實舉報違法違紀行為。經核查舉報事項屬實的,實名舉報人可獲得相應的獎勵金。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報人實名舉報,并提供真實個人信息及聯系方式;
(二)舉報事項詳實具體,有明確的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行為主體,提供的線索與內容符合事實根據,經查證屬實的;
(三)舉報事項未經有關職能部門發現或者查處的;
(四)舉報人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除外。
第七條區民政人社局負責監督舉報獎勵金的發放工作。
第八條獎勵金按受理部門核實舉報事項所涉及的金額確定,由區民政人社局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舉報涉及金額5000 元(含5000 元)以下的,獎勵300 元;
(二)舉報涉及金額5000 元以上1 萬元(含1 萬元)以下的,獎勵500 元;
(三)舉報涉及金額1 萬元以上3 萬元(含3 萬元)以下的,獎勵1000 元;
(四)舉報涉及金額3 萬元以上5 萬元(含5 萬元)以下的,獎勵1500 元;
(五)舉報涉及金額5 萬元以上10 萬元(含10 萬元)以下的,獎勵3000 元;
(六)舉報涉及金額10 萬元以上50 萬元(含50 萬元)以下的,獎勵5000 元;
(七)舉報涉及金額50 萬元以上的,獎勵1 萬元;
(八)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10 萬元以上50 萬元(含50 萬元)以下的,可對舉報人增發5000 元獎勵金;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50 萬元以上的,可對舉報人增發1 萬元獎勵金。
第九條對足以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或不涉及社會保險基金損失但涉及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酌情給予不少于100 元的獎勵金。
第十條舉報案件受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切實保障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對舉報人相關身份信息及舉報內容予以保密,舉報材料實行專人保管;
(二)嚴禁向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泄露舉報材料;
(三)了解核實案件線索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須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或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身份。
第十一條由區社保局承辦或區有關部門依職權進行監督的案件,需在調查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將查處結果上報區民政人社局。區民政人社局自收到查處結果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應當獎勵的將案件的查處情況、獎勵數額以及領取辦法通知舉報人;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區民政人社局自行承辦的案件,自結案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應當獎勵的將案件的查處情況、獎勵數額以及領取辦法通知舉報人;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同一事項有多人舉報時,確定最先舉報人具有舉報獎勵資格,舉報次序以相關職能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勵金,并可委托其中一人辦理申領手續。
第十四條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內到區民政人社局辦理相關手續申領獎勵金;委托他人申領的,代辦人應持有效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金由區財政負擔。舉報獎勵金的撥付按區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對舉報獎勵金的核準、領取等有爭議時,由區民政人社局受理,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按各自職責對監督舉報獎勵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