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職工醫保中斷怎么辦?云南醫療保險補繳(補交)辦法,云南省醫保轉移流程及政策法規,云南個人醫保繳費中斷,醫保卡異地就醫,刷卡取藥。
社保的醫療保險一定要連續繳費,繳費期為20年,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交足20年的可以在退休前補交。
符合參保條件,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中斷參保。在中斷后辦理參保手續并連續繳費滿6個月(以下簡稱等待期)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因參保人員個人原因中斷參保的,可按規定補繳滿中斷期間職工醫保費,不計算中斷年限。在中斷期間和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醫保支付范圍。參保人員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在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后的3個月內,一次性補繳滿20年的,可繼續享受醫保待遇。未在3個月內辦理補繳手續的,視作中斷參保,在辦理補繳手續并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企業單位參保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協繳人員退休時,在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后的3個月內,一次性繳納門診統籌啟動資金的,可繼續享受門診醫保待遇。未在3個月內辦理繳費手續的,在辦理補繳手續的6個月后,方可享受門診醫保待遇。
本辦法施行后,參保人員退休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計中斷繳費時間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統籌基金(含重大疾病補助基金)承擔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時間3年(含)以上的,統籌基金(含重大疾病補助基金)承擔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累計繳費滿30年及以上的中斷繳費人員,統籌基金(含重大疾病補助基金)承擔比例不再降低。
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的,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參保后,只能參加下一結算年度的居醫保,并從下一結算年度首月起的6個月后享受該結算年度剩余月份的醫保待遇。
云南省省級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須知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基數,按10%的比例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由勞動保障部門醫保中心負責核定參保單位及個人的繳費數額,按月由稅務部門進行征繳。未按期繳納醫保費用的,由相應的稅務征繳機構向欠繳單位發出催繳通知,逾期仍不繳納的,對欠繳單位,除補收欠繳部分外,按規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每月 1?10日為繳費期。超過繳費期,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向欠繳單位發出催繳通知,逾期仍不繳納的,對欠繳單位,除補收欠繳部分外,按規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必須按上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的1%一次性交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啟動金,其中40%計入統籌基金帳戶,60%計入個人帳戶。
職工個人工資總額超過上年昆明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本年度參加工作或調入本市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實領月工資計算繳費基數,工資總額不明確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參保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含在職和退休人員)年人均107元(2007年),參保職工(含在職和退休人員)個人每年12元繳納,作為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職工和個人必須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當年的費用,才能享受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單位和職工不按規定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暫停享受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繳費標準。公務員醫療補助金按上年度公務員工資總額和退休金之和的5%提取。財政供養的單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由財政負擔,非財政供養老(刪除)的單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由本單位負責繳納。
三、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劃帳標準:按照在職人員本人繳費工資或退休人員本人退休金的2%劃入個人帳戶,其余3%劃入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金 。
昆明居民醫保繳納時間將延長到明年6月底
昆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從每月1日至25日,是不是過了今天就錯過了2013年的醫保?最近出現昆明市民扎堆辦理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的現象,昨天昆明市醫保中心發出提醒,請市民不要著急,居民醫保的繳納時間將延長到明年6月底。
明年,是昆明實施城鄉醫保的第一年,昆明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上的繳費、待遇上將統一標準,實現同城同保,醫保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3萬元提高到6萬元;I資標準統一為每人每年306元,其中,個人只用繳費50元,其余由財政補助。按照慣例,上一年度繳納參保費用后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醫保待遇,但昆明這項惠民新政的繳費辦理從今年10月開始,考慮到部分居民不知道或者人在外地,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市民,昆明市醫保中心將繳費截止時間也最大限度地延長到明年6月底。
不過,為了更為有效地使用醫保待遇,醫保中心建議市民還是盡量在上一年度就繳納醫保。舉例來說,如果參保人在2013年1月繳納的醫保,只能在2月以后才能享受相關待遇,也就是說,如果1月生病住院,就無法享受到相應的醫保報銷等福利。
《云南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本月起實施。省內流動就業,醫保關系可跟著走。
繼之前出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之后,昨天從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獲悉,從本月開始,流動就業人員可以享受到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該政策將推動醫療體制改革,幫助老百姓解決異地醫療保障問題。
辦法中明確,申請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以上人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本省范圍內流動就業;在法定退休年齡以內;不在住院治療期間。不符合以上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條件的人員流動就業,則按新就業地醫療保障參保(合)登記辦法辦理新參保(合)手續。
辦法中最重要的一條政策變化是,從本月起流動就業人員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這意味著今后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系都可互相轉移。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農村后可帶回,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且不會中斷。
值得一提的是,按辦法規定,新參保(合)人員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同一基本醫保制度的參保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各地應予承認,合并計算。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蛐滦娃r村合作醫療的繳費年限與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繳費年限互認互通,并暫按每參保3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際繳費年限,折算為參保1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實際繳費年限。
據悉,為保證轉移接續信息順暢、手續簡便,今后將逐步把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各類人員參加醫保的唯一識別碼,參保人轉移醫保關系時,只需要向社保機構出示,參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時更新。 (都市時報 記者楊雁)
昨天,從云南省人社廳獲悉,《云南省流動人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于1月6日由解毅廳長簽署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實施的《辦法》,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享受的社會保障、就業培訓、人才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權益。
據悉,《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于2012年7月29日,由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可視為該《條例》在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方面的具體落實。《辦法》中,還將流動人口明確界定為: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公民。
培訓和就業
《辦法》明確規定,對于居住在云南省內的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在現居住地,可自愿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培訓、技能鑒定補貼。流動人口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可向常住地縣(市、區)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領云南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
養老保險
《辦法》提出,流動人口首先應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于已參保,并已就業的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對于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已經參保的,具有城鎮戶籍的流動人口,可憑《云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自謀職業者或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
流動人口在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流動人口為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的,原則上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待遇。
流動人口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在原參保(合)關系終止、新參保(合)關系生效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經向新參保(合)地經辦機構申請、核實后享受新參保(合)地醫療保險待遇。
流動人口原來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可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也可以在原參保地繼續使用或予以清退。
工傷保險
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受雇于本省內單位,個人不繳費,由受雇單位辦理。
參保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鑒定為1?4級工傷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5?6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7?10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5?10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生育保險
流動人口在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職工生育保險。流動人口隨新單位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原來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流動人口未就業的,可通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