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和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的下崗職工(以下簡稱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必須按省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海口市、洋浦經濟開發區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三亞、瓊山、瓊海、儋州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
他市、縣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并以當地上年度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8%為繳費基數,按繳費比例為其繳納養老、醫療和失業等三項社會保險費(包括按規定應由個人繳納部分)。
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原則上采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主要從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三分之一。財政承擔的部分,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解決。
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原則上由本企業負擔;國有虧損企業按財政、社會、企業各負擔三分之一的辦法解決。國有特困企業經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商同財政、經貿等有關部門對其經營狀況、出資能
力進行評估后,確定企業出資比例。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由財政和社會籌集各負擔二分之一;地方財政收入情況較好的市、縣,由財政負擔三分之二,社會籌集負擔三分之一。
特困企業是指連續4年經營性虧損,80%以上職工停工待工、連續12個月無力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用的。
三、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未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下崗后或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或依靠提供勞務
并獲得合法勞動報酬的個體勞動(從業)者,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四、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其子女就學可減免雜費。中小學校學生,由家長所在企業或街道出具證明,經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由學校予以減免。
五、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在原企業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如產權關系不明確,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系;未購買的,可按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購買,也可繼續租用,租金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六、對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中的下崗職工,進中心3年期滿未能再就業而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繼續享受其下崗前企業已有的職工公共福利待遇(如子女入廠辦托兒所、上廠辦子弟學校及水、電費繳納等)。具體享受何種公共福利待遇,由企業予以明
確。
七、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實現再就業或3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企業應及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解除下崗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結清與下崗職工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所欠工資、生活費、集資款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清償債務暫時
有困難的,應與下崗職工簽訂協議,明確償還時間、方式,可用于抵繳房租、購房款,或用于代其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至企業所欠金額付完為止。
八、對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干部和固定工,進中心3年期滿未能實現再就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企業可以做內部退養處理,由原企業發給生活費,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九、有生產任務的企業原則上不安排配偶方已經下崗的職工、喪偶或離異供養未成年子女者和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烈軍屬、殘疾人下崗。
十、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凡當年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及其他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3年免稅期滿后,凡當年新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及其他失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
%以上的,經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
十一、下崗職工從事免稅范圍內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持下崗職工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招收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經營所得和
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營業稅、所得稅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各項行政性收費隨營業稅一同免征、免收。
十二、下崗職工為維持生計,本人或合伙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涂上從事小規模農業開發,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準予免收農業特產稅3年;在新開發水面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準予免收農業特產稅1年;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仍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從開始
獲利年度起,享受“十免十減”、“五免五減”或“二免三減”企業所得稅優惠照顧。
十三、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就業服務信息網及服務力量為下崗職工提供求職、招聘、職業指導等,一律免收服務費;受下崗職工委托代管檔案的,憑下崗職工證明,免收代管檔案費。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用于下崗職
工再就業培訓、技能鑒定、用人與創業獎勵、建設再就業基地的經費,以及工作經費等,由同級財政核撥。
十四、下崗職工首次申辦個體工商戶執照(包括辦理臨時執照在早市、夜市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相應的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2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下崗職工申辦臨時性經營活動的,可核發臨時營業執照,免繳登記費。
十五、國有、集體企業利用閑置車間、庫房和場地興辦各類解困市場安置下崗職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邊發展、邊規范”的原則,在備案后允許其試業,不收費。待條件成熟后方進行規范登記管理。
十六、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私營企業或到各類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國土、城建、電力、文化、衛生、物價、公安、消防等各有關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工商管理部門可以適當降低注冊資金標準,其他有關部門可以適當減免各項管理或服務性費用
。
十七、下崗職工組織起來從事生產經營的,職工所在企業應在場地、設施、信息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企業還可根據其財力一次性撥給一定數額的安置費。安置費可計入成本。
十八、各級政府和各企業可視其財力,設立獎勵金,對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和招用下崗職工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
對自謀職業并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下崗職工,除按有關法律、法規由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可給其創業獎勵金。創業獎勵金按下崗職工本人在再就業服務中心剩余時間應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含基本生活費和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總額的三分之二獎勵。創業獎
勵金由下崗職工按規定申請,除盈利企業自行審核支付外,其他困難企業,由企業簽署意見后,報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中支付。領取創業獎勵金的下崗職工,在相應期間內,不能辦理失業登記。
用人單位招用本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并與其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每招用1人,給予用人單位1000元獎勵。獎勵金從原承擔被招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財政和社會籌集資金中列支。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的獎勵金,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提出申請,由被招用
的下崗職工原所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簽署意見,經相應的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中支付。
十九、對各類以安置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為主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濟或組織創辦的經濟實體,符合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各國有商業銀行可根據貸款的有關規定,優先給予必要的貸款支持。
二十、實行空崗報告制度。用人單位應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將下季度用人數量、崗位來源、用人時間、專業及工種、招收對象、條件、工資信息等詳細情況報告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海府地區在省工商局注冊的用人單位報省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農墾系統用人單位報省農
墾總局;其余用人單位報所在市、縣的就業服務機構),新建單位用人應在一個月前報告。臨時改變用人計劃的,慶及時將改變情況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在收到空崗報告后應發給《空崗證明》,并建立健全企業空崗信息系統,供職業指導員和勞動者查詢,及時向社會發布本地區
近期勞動力需求情況信息。
二十一、新建企業和企業新上項目需招用職工時,除技術崗位和重要的管理崗位外,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用下崗職工,特別是下崗女工。其中,國有企業用人單位新招職工時,招用本省下崗職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招用人數的30%。
二十二、下崗職工經批準接受再就業培訓,可免一次報名費、培訓費、技能鑒定費和職業資格證書費。
各級政府在安排財政預算時,應當安排再就業培訓專項經費;同時,從失業保險基金年度結余的培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再就業培訓經費。凡在本省注冊的用人單位,為下崗職工提供就業崗位的,經相應的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后,再就業培訓單位可為其免費培訓合格
的勞動者,所需培訓費用由財政適當核補。再就業培訓單位為下崗職工積極尋找就業崗位,實施定向培訓的,政府根據培訓后上崗率給予適當的培訓經費補貼;再就業培訓單位承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安排的再就業培訓任務的,政府根據培訓成果給予適當補貼。
二十三、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拓展人事代理范圍,為已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自謀職業或到非公有經濟單位就業的下崗職工代管人事檔案,代辦各項社會保險、出國(境)政審,代管黨團組織關系,辦理求職手續,提供身份證明,協助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
格、職業資格、技術等級考試、考核、評審及各類優秀專家、科技成果評選,按規定辦理入戶手續等。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下崗職工到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就業的,其原有的任職資格仍然有效。從事對口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服務年限可連續計算。符合有關報考或晉升條件的,可參加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錄用人員招聘考試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職業資格、技術等級考試、考核、評審及各類
優秀專家評選。有科技成果的可按規定條件申報。其有關待遇與同類人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