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從鄭州市社會保險局獲悉,因鄭州市社會保險業務系統上線,需要對2015年7~8月繳費工資進行申報的在職職工,從本月起開始補繳,本繳費年度內完成補繳的,不收取滯納金。
鄭州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2015年7~8月已經實際使用的繳費基數低于應使用的繳費基數,將應使用繳費基數減去已經實際使用的繳費基數,差額部分通過《鄭州社保客戶端系統》增加到職工申報當月的繳費基數上,以完成對已經實際使用的繳費基數的調整。次月再進行一次繳費基數申報,申報該職工應使用的正確的繳費工資。例如:某職工2015年7月的繳費基數為3000元,但是2015年7月的實際工資為4000元,參保單位可用4000元減去3000元的差額增加到11月的應申報工資4000元上,即在調整當月申報該職工工資為5000元,等12月再次對該職工繳費工資進行申報,申報應使用實際工資4000元。如現使用的繳費工資已經為“封頂”且需調整2015年7~8月的繳費工資的可到社會保險征繳窗口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