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宣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廳〔2009〕58號)精神,設置宣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本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促進就業,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并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擬訂、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的統籌辦法,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