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有關事項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對象
市區各參保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等)均須向所屬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申報2015年度(社保年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簡稱“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國家機關、省部屬駐蕪機關事業單位、行業統籌單位以及鐵路系統移交我市的事業單位,須一并申報退休人員6月應計發的月養老金。
二、申報時間和程序
1、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3月10日前,各參保單位經辦人員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拷貝《××單位2015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表》(excel電子表格),領取申報資料。本次申報以參保單位拷貝時實際參保人數為準,拷貝后至6月30日期間,參保單位新增人員以新增當月繳費工資基數作為度申報數,不再另行申報。
2、參保單位填報電子表格時,只填寫職工工資欄目,其他內容不得更改,對表中的職工 “姓名、身份證號碼”應認真核對,如出現與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拷貝的職工人數、基本信息等數據有誤,應另行填表向所屬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申報更正。
3、參保單位要全面正確填制《蕪湖市社會保險(五險統一)繳費基數申報表》(一式三份附后),按要求簽字并加蓋印章,于4月10日前與《××單位2015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表》(電子表格)一并報送。
4、已注冊登記并開通網上申報的參保單位,可在網上申報期內通過網上辦事窗口下載有關表格資料自行申報,并及時將批量工資申報模板(電子文檔)和《蕪湖市社會保險(五險統一)繳費基數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所屬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備案。
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申報標準
參保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統計臺帳為依據,據實向所屬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申報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四舍五入到元)。申報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須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不得瞞報、漏報。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按省勞社險函〔2006〕42號文件規定執行,指用人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四、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帳基數的確定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人員,其度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帳基數以本人6月當月計發的養老金為依據。
1、通過本市社會保險(支付)經辦機構核發養老金的參保單位,其退休人員度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帳基數不再另行申報;
2、不在本市社會保險(支付)經辦機構核發養老金的參保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省部屬駐蕪機關事業單位、行業統籌單位以及鐵路系統移交我市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度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帳基數須按所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退休養老金標準申報(保留角分),申報時需書面提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并加蓋印章的退休養老金花名冊。
五、年度繳費(劃賬)基數調整
1、各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對已確認的參保單位申報的《××單位2015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表》,應及時導入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并同時從信息系統中導出電子表格反饋給各參保單位核對確認,核對有誤的,須在6月20日前報送所屬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更正調整。
2、7月1日起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依據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含退休人員養老金),按規定核定調整度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帳基數。
3、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帳基數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度內不再變動。
4、未按本通知規定按時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基數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參保單位,由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按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核定調整。
六、有關要求
1、各參保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如實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少繳社會保險費且無法補繳,造成職工個人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補償。單位職工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2、根據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申報情況,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專項稽核檢查。
3、對弄虛作假,故意瞞報、漏報職工繳費基數,損害職工利益的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七、其它
四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