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遲退休年齡、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能否推行的前提條件是,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與新政策相匹配的激勵機制。但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提前退休的收益激勵。這也說明當前的制度框架不能提供推遲退休年齡、延遲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激勵機制。因此,在推出新政策之前,必須首先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系統改革,其中主要的改革措施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要與職工的退休年齡掛鉤。根據精算平衡原則,職工推遲退休應增加其相應的養老金水平,提前退休則相應削減其養老金水平。
第二,如果職工提前退休之后繼續就業而獲得收入,則在計算其養老金時進行相應的削減抵扣。
第三,實行科學合理的養老金年度調a3f整辦法,使之低于在職職工的工資增長率及其積累的養老金權益增長率,避免出現基本養老金“倒掛”。
第四,對特殊工種、病退、退職等特殊通道進行清理和規范,避免職工利用其達到提前退休的目的。
第五,在上述改革的基礎上,逐步取消當前的強制退休制度,改而實行彈性退休制度,允許職工根據自身的教育、健康、家庭、對閑暇的偏好等因素自主選擇退休年齡,以滿足不同人群對工作與退休的異質性需要。法定退休年齡只作為可以開始領取全額養老金的起點,而不是強制退出勞動力市場的標準。
第六,為鼓勵職工推遲領取養老金年齡,可以對推遲者給予額外更多養老金的獎勵。